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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丛民初字第03083号
原告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208号国贸中心B座2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原告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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