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司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鲁1312执保99号执行裁定书、(2019)鲁131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查封被执行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隋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