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02民初39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阳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柳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UAPN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东阳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