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2272号
申请人:荔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Q。
法定代表人:韦敏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双,荔波县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XXXXX8。
被申请人:荔波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0。
法定代表人:岑家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莫应福,男,1967年8月7日出生,布依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荔波县。
申请人荔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荔波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应福买卖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3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荔波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应福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营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潘代甲
书记员韦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