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国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426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路加油站旁东边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89796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南海国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信息大道(研发楼B栋)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091072N。 法定代表人:贺臻。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国凯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0.42元,减半收取计1120.21元(***已申请缓交),由***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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