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162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申请人: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U3M5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188元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188元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