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站与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99号
原告:*****租赁站,经营场所***九龙街道伏龙村三合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30MA6E3CWT0C(1-1)。
经营者:任洪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云栖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U3M52U。
法定代表人:李晓芸。
被告:***,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租赁站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9.95元,由原告*****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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