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256号
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QW88Y。
经营者:龙泽久,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云栖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U3M52U。
法定代表人:李晓芸。
被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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