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238号
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QW88Y。
经营者:龙泽久,男,生于1954年08月2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云栖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U3M52U。
法定代表人:李晓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1年01月14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璧山区泽九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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