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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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6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西村村桃花山。
法定代表人:朱雯祎,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狮城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27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52247.75元;2、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81156元;3、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的违约金;4、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1、2、3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淳安农商银行账户存款,因冻结金额较少,故暂不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申请执转破。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已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25734元。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易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惇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