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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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乡****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7MA2GY3XU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9307181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2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被执行人***已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12元,执行费398元。
鉴于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惇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