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龙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淳安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住所地:淳安县。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1075元,支付申请人案款13213.7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2023)浙0127执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惇昊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