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27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住所地:淳安县。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540元、执行费1075元,支付申请人案款13213.7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2023)浙0127执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惇昊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