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3833号
原告: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淳安县**乡****50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乡****88号。
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因与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一、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32950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9日,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之梦水之上乐园工程需付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09500元,已付了76550元,还欠32950元。但二被告至今均未能支付欠款。
另查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金3295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淳安翌明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方林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