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龙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淳安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2730号 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住所地淳安县***狮城路4-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玥萌商行)诉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玥萌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76785.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在承建***之梦水上乐园装修工程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向原告购买装修建材,货款合计116820.1元。原告开具相应发票提交给被告结算,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按照约定被告**公司应在2021年5月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此后,**公司仅付40000元,余款76820.1元至今未付。2022年5月24日,原告委托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发送催款函后也未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公司因承建***之梦水上乐园工程多次向玥萌商行购买建材。2021年2月10日,玥萌商行向**公司开具30000元的发票,2021年8月31日,玥萌商行再次开具86820.1元的发票。2021年12月27日,双方经结算,**公司确认货款116785.73元。此后,**公司仅付款4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22年8月3日,玥萌商行委托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并交纳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本院认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的责任,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货款76785.73元及该款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保全申请费1195元,合计2076元,由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负担536元,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 原告淳安县玥萌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方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