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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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0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673986599L。
法定代表人:**聂。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9307181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633、6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27执20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