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龙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淳安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0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永兴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673986599L。 法定代表人:**聂。 被执行人: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企业园15号楼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93071815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633、6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27执20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