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矿山路东段锦城四季2号楼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嘉陵大厦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改。 申请人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8004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800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