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矿山路东段锦城四季2号楼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嘉陵大厦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改。
申请人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3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8004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10800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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