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417号之一
原告: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陕西八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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