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23民初494号
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康二城镇泉上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西前坊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腾电力公司)与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城文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邺城文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临时用电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临时用电配电工程;工程内容:新装315KVA变压器1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工程地点:邯郸市临漳县。承包金额:固定价28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80%,安装调试完毕送电前付剩余20%。如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补签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告克服困难,于2017年3月底完成合同约定的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调试。2017年4月11日,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向原告施工的工程供送临时用电。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说明如下:
1、鑫腾电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鑫腾电力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用电施工合同》,证明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临时用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新装315KVA变压器1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承包金额固定价28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80%,安装调试完毕送电前付剩余20%。如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4、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证明2018年3月5日,原告施工的项目已经被告验收合格。
5、临漳县国家电网缴费页面截图,证明自2018年4月11日起,原告施工的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已经正常用电。
6、(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违约金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不应认定为违约金过高。自2018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以28万元为基数乘以24%/360天×555天=1036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4000并不过高。
被告邺城文化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6日原告鑫腾电力公司与被告邺城文化公司签订了《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用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临时用电配电工程,工作内容:新装315KVA变压器1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地点:邯郸市临漳县。承包金额:固定价28万元(大写贰拾八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预付80%,安装调试完毕送电前付剩余20%。如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该合同有原、被告公司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高迎新、***签字。
2018年3月5日,被告邺城文化公司向原告鑫腾电力公司出具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已验收合格。该验收单有原、被告公司盖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元;
二、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4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被告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