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康二城镇泉上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高迎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西前坊表村。
法定代表人:毛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鑫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邺城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冀042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6.738万元及迟延利息,无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英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