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男,199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路科贸城6区B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7YAJH68。
法定代表人:李春利,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527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967244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名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或财产实际占有者负责看管。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