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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执异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沂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沂集团公司、兴沂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兴沂集团公司对本院(2022)鲁1323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不服,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沂集团公司称,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兴沂集团公司、兴沂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14979392.47元,**公司申请对兴沂集团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了(2022)鲁1323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其中国银行账户,财产保全标的为18000000元。但因异议人中国银行账户内有三笔乡村振兴专项扶贫工程资金项目款,其中两笔为市级专项资金,一笔为中央专项资金,该工程款为***升养殖棚四期工程(2022.8.23拨付工程款57.5万元中央资金)、***道路及路灯安装工程(2022.8.22拨付工程款38.8万元市级资金)、***道路工程(2022.8.19拨付工程款21.4万元市级资金)。该三笔款项为专资金,异议人中标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该项资金属于上级所有、需专款专用。为保证扶贫项目的顺利完成,现申请解除对异议人兴沂集团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乡村振兴专项扶贫资金合计1177000元的冻结。 异议人兴沂集团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申请书一份; 2、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复印件一宗; 3、中央、省、市级的乡村振兴文件复印件一宗; 4、发票、拨款申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一 宗; 5、(2022)鲁1323执保179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原告**公司诉被告兴沂集团公司、兴沂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鲁1323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兴沂集团公司、兴沂房地产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其中的一个为中国银行沂水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338********的账户)或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主要为案涉账户的存款应否作为专项资金予以解除冻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申请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对登记在异议人兴沂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是异议人主张其被本院冻结的案涉银行存款系专项资金,并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冻结措施。经审查认为,法院在采取保全强制措施中,判断存款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应以账户的种类为标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项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由此可知,专项资金应根据该规定施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否则应认为系一般往来资金,法院可依法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因此,案涉账户的存款不能作为专项资金予以解除冻结。 综上,异议人兴沂集团公司的异议事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倩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