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8993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南50米美佳商业广场B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46225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汇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幸福一路路西银座北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NA3UT41NM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电话催交,该公司表示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如果在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又重新向院起诉的,客观上造成本院案件数量的增加及诉累,本院应责令该公司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