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特92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南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1.撤销***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被申请人***要求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申请人已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提起诉讼,因申请人提起诉讼,***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该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2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一、确认***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住院生活补助费480元。三、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12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906.40元。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审查后进行拨付,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1622民初1576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仲案字[2022]第23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