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636号
原告:***,男,回族,2001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朵朵,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朝,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男,汉族,1997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河南千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济路19号18层1807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漯河合信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庄西西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闫鹏召,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九朝、***、河南千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合信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河南千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劳务费结清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清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