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初312号
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静,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肖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452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4528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钰
审 判 员 孙 妍
审 判 员 李 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雨冰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