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港支行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港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联动大道与郑港六路交叉口东500米。
负责人:王**,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港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9民初1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且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丹青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