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初86号
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0874644F。
诉讼代表人: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黑龙江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南大街88号(红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58695256L。
法定代表人:孙鸣朗。
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案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泉钦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段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