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2108号
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诉讼代表人:张磊,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河南万济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济和医药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本案涉案货款以及利息部分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万济和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由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周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