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425民初2908号
原告圣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物流公司)与被告***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光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勇,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圣光物流公司在工作中应当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圣光物流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虽然在申请书上注明因个人原因欲和圣光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仲裁庭审中***自称与圣光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系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故郏劳人仲案字(2020)0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圣光物流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因此,圣光物流公司请求判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9468元之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和圣光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其中,劳动合同第五条(一)项规定:“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合同签订后,***在圣光物流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156元,期间圣光物流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22日,***向圣光物流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内容为:“圣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我与贵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本人决定欲自2020年5月22日起与圣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望予以批准。申请人***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30日的仲裁庭审笔录中,当仲裁人员问***什么原因不上班时,其回答是主要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也有部分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上班后,单位没有给任何补偿。 2020年5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圣光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25元,2020年7月21日,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郏劳人仲案字(2020)00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圣光物流公司向***支付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共计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468元。圣光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
驳回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明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书 记 员  秦雅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