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740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诉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黄海、黄河、黄雅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利息334733.15元,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支付律师费用210510元;三、被告黄海、黄河、黄雅玲、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黄洋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因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黄海、黄河、黄雅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路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豫01执监246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作出(2018)豫0105执9942号执行裁定书,将黄河名下位于金水区××大道××地广场××楼××号(产权证号:14××13)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询价,该房产评估价为1292563.66元。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在淘宝网上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并于2020年7月14日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在淘宝网上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并于2020年8月3日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孙用才(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X)于2020年8月4日以92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河名下位于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3号楼6层11号(产权证号14××133)房产的查封;
二、前项所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孙用才(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X)所有;
三、孙用才(身份证号码4130261975××××××××X)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