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25民初1446号
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08746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光医药物流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光医药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外出地址不详,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光医药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圣光医药物流公司欠款25449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5月5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圣光医药物流公司系经营药品销售的公司,***销售圣光医药物流公司的药品,截止2013年6月,王自帅欠圣光医药物流公司货款41616元,经圣光医药物流公司多次讨要,***之妻***偿还部分货款,剩余25449元,***自愿偿还,并签有还款协议。经圣光医药物流公司多次催要,***、***未支付。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与***系夫妻关系。圣光医药物流公司系经营药品销售的公司,***销售圣光医药物流公司的药品,截止2013年6月8日***医药物流公司货款41616元,***给圣光医药物流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本人***,身份证号码,截止2013年6月8日,共欠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大写:肆万壹仟陆佰壹拾陆元)¥41616。欠款人:***(签字捺印),2013年6月8日。该款偿还部分货款后,下欠25449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欠圣光医药物流公司货款41616元,有***出具的还款计划及欠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偿还部分货款后,现欠圣光医药物流公司25449元,***、***夫妻应当支付,并从2017年5月12日本院受理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货款25449元,并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关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