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3283号 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浮淑萍(实习),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