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3283号
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浮淑萍(实习),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20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新乡恒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