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初79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章钢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许咸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亮,男,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诉、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11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科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陈玲,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张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电力公司支付服务费66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原、被告就惠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60MW(一期20MW、二期40MW)渔光互补光伏电门项目签订《咨询设计合同》,由原告承担上述项目的咨询、设计工作等相关事宜,合同总价款为1100000元,其中一期20MW项目服务价款为800000元、二期20MW项目服务价款为300000元。上述款项分为在个进度支付:第一进度款33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进度款660000元,被告应于施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内且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第三进度款110000元,被告应于竣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原告支付2‰的违约金,且原告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2017年5月1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履行完毕义务,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向案外人惠州市能大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交付了项目一期、二期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2017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向原告支付第二进度款660000元,但被告收到发票后,迟迟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电力公司辩称:一、原告未依约定履行先履行义务,未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图。1、原告未按合同第七条7.5款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仅向业主交付部分工作成果,而被告从未授权第三方接收设计文件;2、原告未按合同第七条7.5款约定提供DOC格式加15份纸质版的可研报告;3、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2款第(8)、(15)项关于设计服务内容的约定,设计包含综合楼土建结构设计、电站生产建筑设计、站区功能性建筑(综合楼等)设计,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及业主方交付上述设计图纸。4、根据合同第五条第5.2款第(17)项的约定,设计还包含光伏电站的消防设计,原告至今未提供有消防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设计图纸。因原告不具备消防设计资质,需由原告委托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对应的设计图纸。5、被告从业主方获得的图纸中仍缺少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二次柜保护回路的接线图纸,缺少事故沙池、安全工器具等相关配套设计、室外照明等内容图纸,缺少蓄电池室无隔离补充图纸、气象站无引下电线管图纸、土方回填工程量的图纸。这些都是施工图的组成部分,原告未提供上述设计图,将无法进行配套的施工。二、本案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期进度款的条件。合同第八条第8.2款明确约定第二期款项支付的条件为施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第二期付款前开好全额增值税发票,因原告尚未完成全部施工图,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综上,原告未完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期款项,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本诉诉请。
反诉原告(被告)江苏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交付其它未交付的设计图纸(包括综合楼设计图纸、光伏电站消防设计图纸、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二次柜保护回路接线图纸、事故沙地和安全工器具等相关配套设计图纸、室外照明图纸、蓄电池室无隔离补充图纸、气象站无引下电线管图纸、土方回填工程量图纸、更正错误后的51-N01713S-D0201-97号图纸);2、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支付因51-N01713S-T0103-07号图纸、51-N01713S-T0103-08号图纸、51-N01713S-T0103-09号图纸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46100元,并提供更正的设计图纸;3、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支付因51-N01713S-T0103-11号图纸、51-N01713S-T0103-12号图纸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60000元,并提供更正的设计图纸;4、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赔偿未按51-N01713S-D0101-01号施工图设计说明确认采购导致的损失89500元;5、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赔偿因51-N01713S-D0101-02号主要设备材料清册中统计错误造成的电缆报废的损失33600元,并提供补充设备材料清册;6、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支付迟延交付设计图纸的违约金(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7、判令反诉被告科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6日,反诉原、被告签订了惠州现代农业示范区600MW(一期、二期)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咨询设计合同》,由反诉被告承担咨询、设计工作。合同约定了反诉被告的设计范围,反诉被告应当依约向反诉原告提交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支付了一期设计费用,之后反诉被告向业主交付了部分施工图,但是却存在以下重大问题,导致反诉原告遭受巨大损失。1、第一项反诉诉请中的图纸至今未交付,已迟延超过约定的时间。2、反诉被告交付的51-N01713S-T0103-07号图纸、51-N01713S-T0103-08号图纸、51-N01713S-T0103-09号图纸中的户外AIS基础设计偏小,导致二次浇注无法完成,预埋底板缺乏地脚螺栓,户外基础不稳固,需要把户外AIS基础二级承台打掉,重新预埋地脚螺栓,然后进行二次浇注,道理二次施工的材料、人工及延误工期等损失。3、反诉被告出具的51-N01713S-T0103-11号图纸、51-N01713S-T0103-12号图纸中的SVG成套装置电抗器基础与厂家给出基础技术资料基本要求不符,电抗器基础一二级承台底部配筋严重不符合设备安全运行要求,设备运行时会导致基础底部发热,基础存在融塌风险,现需将一二次基础底部打掉重新制作,内部不配置钢筋,导致材料、人工和工期的损失。另外51-N01713S-T0103-11号图纸中SVG进线电缆管道选型过小,施工方按照施工图预埋SVG进线35KV高压电缆管道,后期发现选型过小,无法穿电缆只能将水泥地面开挖,重新预埋管道,造成人工、材料和工期的损失。4、根据反诉被告出具的51-N01713S-D0101-01号施工设计说明第2.5条的说明,主变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户外成套布置,但是由反诉被告确认主变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时却错误的将室外型确认为室内型,导致重新采购在现有的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外壳外加室外防护罩安装而造成的损失89500元。5、反诉被告出具的51-N01713S-D0101-02号主要设备材料清册中,设备材料型号统计有误,图纸中部分线缆型号前后不一致,部分线缆材料统计缺失,现需补充材料清册,更新图纸,导致项目施工方按照原设计采购的电缆报废而造成损失,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出具补充的主要设备材料清册。综上,反诉被告迟延提交设计图纸,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反诉被告至今没有在惠州市供电公司备案登记,导致惠州项目设计图纸无法评审和施工许可无法办理,其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故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原告)科源公司辩称:反诉被告没有违约,反诉原告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实际损失,也不能证明其所述的损失与反诉被告有因果关系。1、案涉合同第18.2条明确约定,甲方有正当索赔理由的,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但截至本案反诉被告提起本诉诉讼时,反诉原告从未提出任何索赔,且根据沟通信息来看,反诉原告没有付款的原因不是因为反诉被告存在设计问题,而是由于业主方资金未到位;2、案涉项目设计要求已经变更,综合楼不再属于反诉被告设计工作内容,反诉被告没有交付综合楼设计图纸的义务,反诉被告没有违约;3、本项目系伏电站项目,并非专项消防工程,消防设置配置在伏电站各区域,消防图纸包含在51-N01713S-D0108、51-N01713S-D0109、51-N01713S-D0110、51-N01713S-D0207号卷册中,已于2017年5月18日按照反诉原告的要求交付惠州市能大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没有违约;4、户外AIS基础设计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为了减少工作量,未按施工图采取二次浇筑,直接进行一次浇筑导致返工,反诉被告不应承担责任;5、51-N01713S-T0103-11、51-N01713S-T0103-12号图纸中的SVG成套装置基础符合设计要求,反诉原告擅自打掉重做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6、供方应按技术协议约定的安装地点及设备型号进行设备供应,而非根据与设计方的往来邮件;7、反诉原告应根据设备清册进行线缆采购而非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仅用于施工而非采购,反诉被告出具的51-N01713S-D0101-02号设备清册中明确规定了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设备统计型号无误,反诉原告根据图纸采购造成的电缆报废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针对电缆缺失问题,反诉被告已向反诉原告交付了补充的电缆清册,反诉原告按照补充的清册进行电缆采购不会产生电缆报废问题;8、反诉被告没有迟延交付,故不应承担违约金。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请没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科源公司提供2017年7月4日和7月5日双方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科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江苏电力公司开具发票,满足合同约定的第二进度付款条件。经质证,江苏电力公司表示无法确认该QQ记录的真实性,且即便QQ记录真实,也只是聊到寄发票,合同约定第一进度款是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科源公司原本就应当将第一进度款的发票寄出,但科源公司同一天将所有发票都开具寄出,江苏电力公司收到发票不代表认可支付条件成就。本院认为,该QQ聊天记录发生的主体不详,真实性本院亦无法确认,但科源公司提供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江苏电力公司已经收到其开具的1100000元发票,而江苏电力公司已认可收到科源公司邮寄的发票,故对相应发票开具和交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科源公司提供了能大公司向科源公司出具的项目设计委托书复印件、2017年3月11日科源公司与能大公司、华力特公司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纪要,拟证明根据2017年3月11日会议纪要,设计要求已经变更,综合楼不再属于设计工作内容,科源公司没有交付综合楼图纸的义务,且江苏电力公司也没有依据案涉合同第9.2条的约定向科源公司提交综合楼设计的基础资料,科源公司客观上也无法进行综合楼图纸的设计。经质证,江苏电力公司认为,项目设计委托书系复印件,江苏电力公司不是当事方,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与本案无关,最终并不是业主方直接委托科源公司设计,而且委托书中也明确设计工作内容中包含综合楼设计;会议纪要与江苏电力公司无关,上面人员签名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会议时间在2017年3月11日,系在双方设计合同签订之前,江苏电力公司并未参加会议,不知晓会议内容,会议纪要对江苏电力公司没有约束力,会议纪要中提到综合楼、水泵房、消防水池移出升压站,不代表取消综合楼等的设计,只是综合楼的设计不与升压站设计在一块,科源公司认为取消了,没有事实依据,如果科源公司与业主经私下达成不设计综合楼等的协议,那么在双方的设计合同中就不会出现,既然后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综合楼等的设计内容,科源公司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项目设计委托书系复印件,科源公司不能提供原件比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江苏电力公司未直接否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只是表示上面签名人员无法核实,但会议纪要上载明的能大公司参会人员张伟在江苏电力公司提供的GD22011712号和GD220119号工程签证单上亦作为工程现场负责人签字,可以印证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虽然2017年3月11日先召开的会议明确综合楼等移出升压站,2017年4月6日后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设计内容包含综合楼,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还需根据业主需要进行设计,科源公司2017年5月18日向业主提供的51-N01713S-D0101-04号电气总平面布置图是施工单位据以施工的依据,该图上已无综合楼区域,业主方和总包方应对此进行审核后,施工单位已据此进行施工,说明已认可了无需设计综合楼。
3、科源公司提供了2017年6月1日其与厂家和江苏电力公司的邮件,拟证明科源公司是根据厂家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SVG成套装置设计,施工前科源公司也与厂家再次确认过参数要求并反馈给了江苏电力公司,厂家与科源公司一致认为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按图施工即可,江苏电力公司与施工方未按图施工的责任不在科源公司,因此产生的所谓损失不应由科源公司承担;况且江苏电力公司并未出示己方受到损失的任何实质证据,其出示的相关证据都是在证明施工方华力特公司受到了损失,但这与被告并无关联。经质证,江苏电力公司认为邮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厂家的邮件只能看出在进行部分技术协调,并不能证明厂家及江苏电力公司确认参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也不是由厂家及江苏电力公司确认。本院认为,该邮件收件人信息不详,本院对此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4、江苏电力公司提供了华力特公司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签订的《35KV接地变及消弧线圈采购合同》、科源公司设计人员许夏签署的思源电气生产确认函复印件、华力特公司与深圳市苏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公司)签订的《接地变压器外罩采购合同》、付款转账凭证,拟证明51-NO1713S-D0101-01号施工图设计说明载明35kV接地变及消弧线圈为户外成套布置;2017年4月17日,华力特公司向思源公司订购35KV接地变及消弧线圈,采购合同中没有详细参数;2017年4月19日,思源公司向设计方科源公司工作人员许夏发出确认函,明确必须收到书面确认后安排采购及生产,要求设计人员确认设备的详细参数,并将“柜体安装在室内”用黑体及大字突出,许夏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导致采购错误;2018年6月12日,华力特公司向苏能公司订购接地变外罩,实际支付89500元价款,加装在上述室内接地变及消弧线圈外;采购的技术支持及协调工作系合同约定的科源公司的义务,其疏忽大意,存在明确过错,因此导致重新采购防护罩安装而造成的损失89500元应由科源公司承担。经质证,科源公司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中采购,而非依据江苏电力公司声称的确认函,该部分采购问题造成的损失与设计方无关。本院认为,确认函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于该组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一般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科源公司提供的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该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明确安装地点在户外,且该合同上未标明设备价格,而江苏电力公司未提供该合同载明的附件《报价清单》,无法判断该设备适用于室内和室外是否存在价格差异,购买室内设备加装外罩是否比直接购买室外设备多支出89500元不能确定,且即便多支出89500元亦为华力特公司支付,不能证明系江苏电力公司的直接损失,故对江苏电力公司提供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5、江苏电力公司提供了GD22011720号工程签证单、SVG基础改造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及各分项表,拟证明科源公司设计的SVG成套装置电抗器基础与厂家给出基础技术资料基本要求不符,SVG进线电缆管道选型过小的设计错误,造成人工、材料和工期的损失,签证单上均明确是按照蓝图施工时发生的问题,增加了工程量77170.32元,但江苏电力公司反诉暂主张60000元。经质证,科源公司认为工程签证单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沟通文件,并没有设计单位盖章,设计单位不知晓该问题,且签证单背景描述部分说明是2017年6月产生问题,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在2018年7月4日盖章,系后补的,为本次诉讼制作,而且内容上可以看出是业主指定采用其他型号电缆导致工程量增加,并不是按照科源公司的设计采购;报价表是施工单位单方出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工程签证单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盖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其内容来看,系业主指定采用其他型号电缆导致工程量增加,与科源公司无关;报价表是施工单位单方出具,并非各方认可的实际损失金额。
6、江苏电力公司提供了GD22011719号工程签证单,拟证明科源公司设备材料型号统计有误,设计图纸和电缆清册中部分线缆型号前后不一致,部分线缆材料统计缺失,导致项目施工方按照原设计采购的电缆70米报废而造成损失。经质证,科源公司认为该签证单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两份盖章处位置不同,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供材料清册的目的是为了业主按照其型号进行采购,如业主确实按清册中的型号采购,不会出现型号不一致的问题。本院认为,该签证单符合证据一般形式要件,以原件为准,但线缆缺失重新采购不存在损失问题,而70米的报废亦属合理范畴,江苏电力公司要求该损失由科源公司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惠州市能大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大公司)系惠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60MW(一期20MW、二期4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单位,并将该工程项目总包给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电力公司,原告(反诉被告)科源公司系该工程设计分包单位,案外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特公司)系该工程110KV变电站施工分包单位,案外人安徽能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公司)系该工程监理单位。
2017年4月6日,江苏电力公司(甲方)与科源公司(乙方)签订《惠州市现代农业示范区60MW(一期20MW、二期4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咨询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咨询设计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项目咨询、设计工作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该合同第5.1条约定设计范围包括:二期40MW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期20MW及二期40MW光伏电站场区设备技术规范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110KV升压站初步设计、设备技术规范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竣工图编制。第5.2条约定咨询、设计内容包括:……(8)逆变房、箱变基础设计、35KV配电室、综合楼土建结构设计;……(15)电站生产建筑设计、站区功能性建筑(综合楼等)设计;……(17)光伏电站消防设计……第七条约定咨询、设计工期及提供设计文件份数和时间为:1、业主方资料齐全后5天完成可研报告编制;2、可研报告审查完成后5天完成初设报告编制;3、初设设计评审完成后45天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4、项目并网验收后7天完成全部竣工图设计;5、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可研报告15份(doc格式+纸质版)、施工图8份(部分dwg格式+纸质版)、竣工图4份(部分dwg格式+纸质版)。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00000元,其中一期20MW项目的服务价款为800000元,二期40MW项目的服务价款为300000元合同价款包干价;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进度款330000元,施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前开好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60%进度款660000元,竣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内支付10%进度款110000元,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第17.2条约定: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及设计进度计划,每延误一天减收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下阶段设计费用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金额,按每天2‰支付延迟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第17.6条约定: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的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第十八条约定一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对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电力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进度款330000元。科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项目业主方能大公司交付了项目一期、二期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江苏电力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00000元的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江苏电力公司未再付款。
另查明,施工单位华力特公司根据设计单位科源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已实际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华力特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GD22011712号工程签证单,载明:“根据设计院蓝图,110KV构架区二级承台基础尺寸不能满足预留地脚螺栓孔施工的施工方法,当晚联系设计出解决方案:取消地脚螺栓,采用钢板加铆筋进行预埋,钢构件和基础连接用焊接处理,设备基础承台预埋施工完成后,安装钢构件检查时发现30个500*500*1350其强度全不符合规范要求,与业主和设计院现场沟通确认,需将原基础破除后重新焊接地脚螺栓,原500*500*1350承台加大至800*800*1350,重新支模浇筑,工程量为:……请业主核算确认以上工作量!”。监理单位能建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能大公司代表和江苏电力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单位存在部分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由建设单位承担。”
华力特公司还出具GD22011719号工程签证单,载明:“关于现场施工电缆增补量不足问题:1、原《51-NO1713S-D0207——电缆清册》中电缆总数为7301米;后经过现场施工人员核算发现,清册中二次电缆数量不足,并上报业主及设计院;设计院做出调整并由业主3月22日以邮件形式下发增补后的电缆清册——《51-NO1713S-D0209——电缆清册20190322》(电缆总量:10274米,增补2973米);至6月5日,现场复工后,我司二次安装人员第一时间对现场电缆路径进行测量,测量后发现增补后电缆清册中电缆数量仍然不足,现后附相较于原第一版清册中增补内容(增补4158);2、由于设计各版图纸、清册电缆出现差异,我司于2018年6月8日发出工程联系单13交于贵司,贵司针对此问题作出调整,此次调整造成我司原按蓝图采购ZR-YJV-26/353×95电缆(共70米)闲置废弃”。请业主确认以上工程量,以免影响后续工作进行!”监理单位能建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能大公司代表和江苏电力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签字、盖章确认“电缆变更属实,量待议。”
2018年7月4日,华力特公司又出具GD22011720号工程签证单,载明:“1、SVG基础部分,原我司按照蓝图施工预留电缆进线UPVC管尺寸大小直径为100mm,据业主指令SVG进线电缆需采用ZR-YJV-26/35KV3×240型号电缆,此电缆外径超出预留UPVC线管尺寸,与业主沟通后采取拆除部分混凝土基础,重新替换合适尺寸的UPVC管道,产生人工如下……2、主变基础至室外二次电缆沟预埋电缆管部分,原2017年6月23日出具设计变更51-NO1713S-D0207——埋管图20170623:增加9条预留管道及镀锌钢管,经现场核实,进线管道仍然不足,现需11条进线管道及镀锌钢管,孔道及线管长度如下……3、低压室二次电缆沟低压进线孔部分,蓝图并无预留孔洞,我司已经完成电缆沟施工后,重新安排人员打孔,孔洞长度500mm。请业主确认以上工程量,以免影响后续工作进行!”监理单位能建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盖章确认“情况属实”。能大公司代表和江苏电力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签字、盖章确认“SVG基础进线、改管,产生人工为2工日。”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科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咨询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本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第二期进度款660000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即科源公司是否已按约向江苏电力公司提供全部施工图。对此,针对江苏电力公司在本诉中辩称意见,本院认为:
一、关于科源公司向能大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江苏电力公司与科源公司签订《咨询设计合同》,委托科源公司进行设计,设计的工作成果系用于江苏电力公司从能大公司处总包的工程,科源公司向能大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已由分包人华力特公司实际施工,江苏电力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故科源公司向能大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应视为其已履行了《咨询设计合同》的义务。
二、关于可研报告问题。根据《咨询设计合同》约定,科源公司应当先交付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审查完成后5天完成初设报告编制,初设设计评审完成后45天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可见,可研报告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科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交付施工图,足以说明其已先履行了交付可研报告的合同义务。
三、关于综合楼设计图纸问题。因业主实际并未在涉案工程内选定地址建造综合楼,故无需设计,具体理由在前述证据认证中已说明,故不再赘述。
四、关于出具光伏电站的消防设计需具备消防资质问题。江苏电力公司明知科源公司系电力工程设计企业而委托其设计案涉工程光伏电站项目,并非委托其设计专项消防工程,合同亦未约定科源公司需另行委托有消防资质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缺乏依据。
五、关于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二次柜保护回路接线图纸、事故沙地和安全工器具等相关配套设计图纸、室外照明图纸、蓄电池室无隔离补充图纸、气象站无引下电线管图纸、土方回填工程量图纸问题。根据科源公司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移交记录和相关图纸证据,科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能大公司交付的图纸中已包含35KV接地变与消弧线圈二次柜保护回路接线图纸、事故沙地和安全工器具等相关配套设计图纸、室外照明图纸、气象站引下电线管图纸。科源公司认为蓄电池室无需隔离、土方回填工程量图纸系施工单位工作职责,科源公司没有交付义务;因《咨询设计合同》对上述项目并无明确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而江苏电力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应由科源公司提供上述项目的图纸,故本院不予采纳江苏电力公司相关辩称意见。
综上,科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交付了全部施工图,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江苏电力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00000元的全额增值税发票。而《咨询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完成5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前开好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第二期进度款660000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江苏电力公司应按约于2017年7月10日前向科源公司支付660000元。但江苏电力公司至今未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立即付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咨询设计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合同价款为基数、按日利率2‰计算,本案中,科源公司自行降低为以6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仍然过高,本院依调整为以6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应按约给予江苏电力公司5个工作日的付款期限,故本院调整为自2017年7月11日起算。
关于反诉,江苏电力公司反诉第一项诉请主张科源公司交付的部分图纸。其中要求科源公司提供更正错误后的51-N01713S-D0201-97号图纸,并申请对该图纸中二次安防与通信部分设计不满足要求进行鉴定,因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图纸存在设错误,故本院对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此诉请亦不予支持。其余图纸有已经交付的,有无需交付的,在本诉部分已有论述,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科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8日交付全部施工图纸,不存在迟延,故对江苏电力公司反诉第六项诉请的主张的迟延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江苏电力公司反诉主张的其余四项诉请,本院认为:
一、江苏电力公司主张科源公司更正51-N01713S-T0103-07号图纸、51-N01713S-T0103-08号图纸、51-N01713S-T0103-09号图纸,并赔偿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46100元。对此,江苏电力公司提供GD22011712号工程签证单予以证明,并申请对上述图纸中的户外AIS基础设计偏小的问题进行设计错误的鉴定和对因此造成的二次施工材料、人工和延误工期的损失鉴定。本院认为,从科源公司设计图纸上看,均明确此部分施工需进行二次浇筑;签证单明确施工单位存在部分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由建设单位承担。本院认为,该工程签证单已明确责任承担,未确认设计单位科源公司承担责任,无需另行对设计问题委托鉴定,且最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进行工程总决算,江苏电力公司尚未实际承担损失,本案亦无必要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故对江苏电力公司相应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且对其该项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江苏电力公司主张科源公司更正51-N01713S-T0103-11号图纸、51-N01713S-T0103-12号图纸,并赔偿因其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60000元。对此,江苏电力公司提供GD22011720号工程签证单予以证明,并申请对上述图纸中的SVG成套装置电抗器基础与厂家给出基础技术资料基本要求不符的问题和SVG进线电缆管道选型过小的问题进行设计错误的鉴定,并鉴定因此造成的二次施工的材料、人工和延误工期等损失金额。本院认为,从工程签证单载明的内容来看,系业主更换了电缆型号,导致二次施工,不能证明科源公司电缆选型错误,且不能证明江苏电力公司承担了实际损失,在江苏电力公司未能提出设计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据情形下,本院对江苏电力公司相应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且对其该项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江苏电力公司主张科源公司赔偿未按51-N01713S-D0101-01号施工图设计说明确认采购导致的损失89500元。本院认为,施工单位华力特公司与思源公司签订的《35KV接地变及消弧线圈采购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明确约定所购设备系安装在户外,与施工图设计说明一致,实际供货为室内设备并非科源公司一方责任,且江苏电力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遭受了89500元损失,具体理由在前述证据认证中已有论述,故不再赘述。对江苏电力公司的此项反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四、江苏电力公司主张科源公司赔偿因51-N01713S-D0101-02号主要设备材料清册中统计错误造成的电缆报废的损失33600元,并提供补充设备材料清册。对此,江苏电力公司提供GD22011719号工程签证单予以证明,并申请对图纸中部分线缆型号前后不一致的设计错误和施工方按照原设计采购的电缆的报废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签证单中显示的增补电缆系实际施工需要使用量,并不导致材料增加的损失;签证单中显示的废弃电缆仅为70米,而设计数量和实际使用量必然存在合理差距,该废弃量并非显著差距,属合理范围;而且,如确认存在图纸和材料清册中电缆存在差异的情况,也应与设计单位确认,而非任意采购。故本院认为,江苏电力公司的此项鉴定申请无必要,不予准许。此项反诉诉讼请求亦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江苏电力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系科源公司的设计存在错误,且无证据证明江苏电力公司实际承担的损失,对江苏电力公司提出的全部鉴定申请,本院均不予准许,对其全部反诉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常 乐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人民陪审员 尚加杭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