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控电力山西王坪热力有限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民初80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晋控电力山西王坪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新家园镇***。 法定代表人:**2。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晋阳街南一条10号1幢-1-22层。 法定代表人:**2。 第三人:国电科源电力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号1栋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上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