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肥西执字第004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执行人黄旭东,男,198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胡庆强,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申请执行人刘贵喜,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韦永生,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魏振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蜀劳裁字(2012)9、10、11、12、13、15号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军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 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