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2625号
原告: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蜀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廷昌、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
法定代理人:周**。
原告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