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954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00元(其中支付货款2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书记员 陈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