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7102执4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9)晋71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十五万九千五百六十八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进
书记员 丁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