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2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4804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8号1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万众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1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