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704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收到***诉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的民事起诉材料。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诉人立即支付起诉人余款本金55145.33元;2、被诉人立即支付起诉人拖欠款项至今的利息2619元;3、被诉人赔付起诉人多次去催款产生的费用;4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7日,起诉人与被诉人签订资质挂靠协议书,起诉人以被诉人的资质承接甘肃玉门老市区XX段工程施工项目,并向被诉人支付了挂靠费用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该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质量合格。2018年12月30日,该工程质保期到期,亦未有质量缺陷。该项目款已到被诉人账户上,但被诉人拒绝向起诉人支付余款本金55145.33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起诉人因项目使用被诉人账户,要求被诉人转交项目款,该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被诉人住所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XX大道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晓锦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张雪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廉佳佳

打印:相丽华校对:廉佳佳2019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