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83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8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张燕玲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党燕燕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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