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183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皓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8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曹 静
人民陪审员 张燕玲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党燕燕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