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21民初2523号
原告: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5024223J。
法定代表人:卢应红。
委托代理人:刘深念,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陈莉娟,贵州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徐玲倩,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曾辉,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9日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深念、陈莉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玲倩、曾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8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4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交经国家质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贵州亿汇源置业有限公司无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更无支付相应欠款及违约金的义务。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8日,贵州亿汇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原告金山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开阳亿丰温泉小镇项目的工程勘察任务;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满足强制性文件及发包人委托书要求勘察。同日,双方签订《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协议》,约定勘察费188000元整包干;付款节点:设备进场支付30000元,提交经国家质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7天内支付138000元,二期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支付20000元。合同签订后,金山公司进场进行勘察,但至今未提交经国家质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贵州亿汇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预付地勘费60000元。
同时查明,贵州亿汇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为***、***,该公司已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金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经国家质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地勘报告,原告主张128000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原告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信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