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保434号
申请人: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银海元隆广场11幢2单元3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5024223J。
法定代表人:卢应红。
被申请人: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高铁社区汽运站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598388328H。
法定代表人:刘德宏。
2020年12月1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0)黔2701执保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708.72元。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诉讼案件尚未审结为由,申请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贵州金山水工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20)黔2701执保348号执行裁定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