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敦煌市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航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泰州市航宇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加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上诉人江苏航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航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施工合同所在地的敦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航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董海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毛伟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