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42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江川县龙马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川江城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8月21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4月6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47年4月11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月4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7年5月10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江川县龙马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江川江城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1000元,余款664102.81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唯一生活住房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该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业文洪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