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5584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泰公司、泽民公司、德盛昌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应当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泽民公司并非涉案《合作协议》的当事人,且贺宏刚出具的欠条上无泽民公司的印章,泽民公司对该欠条及贺宏刚的身份亦不认可,原判决未支持瑞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瑞泰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庭审已将泽民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并无违法之处。综上,瑞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江峰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牛世红
书记员 樊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