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北京太和洁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太和洁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故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太和洁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李志平
审判员
周卫华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