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730民初136号
原告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集钦及委托代理人陈绍桐、张达,被告泽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克明、李宏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瑞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是双方之间的事情。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其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瑞泰公司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其应向合同的相对方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非本案被告泽民公司。原告依据贺宏刚出具的欠条向被告泽民公司主张权利。但欠条上无泽民公司的印章且被告对欠条不予认可。加之已付工程款276万元均是以张家口德盛昌公司的名义支付的,故从证据上难以确定被告泽民公司承诺同意支付124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但缺乏证据支持,本院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9日,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就加工水处理设备达成合作协议,协议就合作方式、设备的订购和运输、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设备验收、付款方式、保密条款、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军格,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张军格,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6日,2016年8月10日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河北太和洁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张军格。北京太和洁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也是张军格。北京太和洁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股东。原告与案外人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中,原告将加工的水处理设备依德盛昌公司的要求交由怀来泽民公司安装于怀来县水厂。后经德盛昌公司法人张军格协调,由北京太和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0万元,由怀来泽民支付工程款120万元,泽民公司又支付了现金6万元,共计276万元。以上事实有已生效的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2015年8月6日,贺宏刚出具欠条,证实怀来泽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设备尾款(含材料款)1240000元,承诺本欠款应在8月31日前支付。此时贺宏刚是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张家口德盛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到瑞泰公司拉运水处理设备的人员。后被告未按时给付尾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设备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驳回原告河北瑞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5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玉成
审 判 员 任春新
人民陪审员 赵成国
书 记 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