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

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56号
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熊战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办骄子路1号天娇华府1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12097L。
法定代表人:**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82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82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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