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56号之一
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湖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6388511R。
法定代表人:熊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河洲街办骄子路1号天娇华府1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9012097L。
法定代表人:万XX,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827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原江西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5×××83),兴业银行(账号:50×××35)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城万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5×××83),兴业银行(账号:50×××3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